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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11 22:10:18 | 浏览:
OKX 哈希游戏怎么玩?本教程详细讲解哈希游戏原理、加密货币投注流程,使用 BTC、USDT 体验公平透明的链上游戏,无需信任第三方,智能合约自动结算!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常见涉及字号、包装、装潢等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近年来,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涉及数据要素的流通与竞争边界等新型案例涌现,这些案件中的行为往往难以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专门法进行规制,甚至在最新的反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下,也较多地适用兜底条款,或者反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
恰逢上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发布2024年度典型案例。特别感谢“知产财经”在五一假期前的推文《》,让我能快速找到各地典型案例。本文从中精选13件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排名不分先后),涵盖数据爬取、数据搬运、套链接、语音指令仿冒等新型问题,通过提炼司法智慧,助力企业把握合规要点,共筑数字经济法治生态。
北京高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全国首例涉及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效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某公司经合法授权收集了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集并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主张隐某公司未经许可公开其200小时子集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数据构成商业秘密,判决隐某公司赔偿10.23万元。二审法院认定数据登记证可作为权益及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虽涉案数据因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且不符合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但涉案数据集系数某公司投入大量技术、资金和劳动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条目,其合法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隐某公司违反开源协议和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适用反法第二条维持原判。
本案首次阐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对权益主体和来源合法性的初步证据效力,并通过合理准确界定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回应了理论和实践的关切。本案生效判决既契合国家促进数据流通利用的政策目标,亦维护了数据服务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
数据是财产性权益,越来越受重视。2021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有提到“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2022-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发文确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深圳、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等省市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
实践中,各试点地方陆续出台有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规定,其中,笔者所在的广东省,可以使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账号登录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官网右侧有详细的动画视频教学如何登记。
原告某网讯公司是甲百科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某在线公司是该网站运营技术支持,两原告运营的甲百科网站积累60余万条用户生成词条,被告乙百科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抓取并伪造用户信息发布至其平台。法院认定,原告通过投入形成的词条集合整体产生竞争性权益,被告行为实质性替代原告服务,违反反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800万元(含合理开支)。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竞争案件。百科词条类平台具有数量庞大、信息全面、更新及时的特点,以“百科全书”式的规模词条内容为用户提供了公共知识的获取路径。本案在竞争法视域下,将百科网站运营者通过收集、存储、编排、管理、传播海量百科词条所获得的利益纳入竞争法保护范围,并将平台该种竞争性利益与用户针对零散词条内容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区分,同时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角度对搬运百科词条内容填充自身百科产品并向用户展示的行为予以否定评价。本案通过司法裁判维护百科平台数据经营者通过大量投入获取的竞争利益,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规制了数据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为平台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也进一步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收集和积累平台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数据价值的高效发挥和数据红利的全民共享提供司法保障。
江苏高院2024年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九:有偿提供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淘某公司、天某公司与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与镇江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某枫公司、某陶公司开发软件非法抓取淘宝、天猫1.6亿条商品数据,搬运至其他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利用原平成订单。
原告先向镇江市监局举报,市监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53万元、12万元。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同时,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司法案件中,法院认定其行为削弱原平台竞争优势,构成反法第十二条网络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并维持行政处罚(罚款65万元)。
本案系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典型案例,行政案件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一键搬家”行为的行政处罚案。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准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两案判决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民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也有助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共同打造江苏数字经济“法治引擎”新高地。
浙江高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三:默里·西·克拉克、拜欧泽尔有限公司、微米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陆某东、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在经销关系解除后,将原商品链接替换为竞争商品并移植原销售数据及用户评价,还涉及使用原商品包装装潢、商标等。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判赔5000万元。二审改判追加陆某东连带责任。
关于“套链接”的行为定性,二审法院认为,在经销关系存续期间,ChildLife商品链接下已积累了巨量的用户评价和高额的销量数据,经销关系解除后,南京某公司将相关链接下的商品替换为品牌完全不同且与ChildLife商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inne商品,且继续使用ChildLife商品宣传语,势必会向消费者传递不实的销量数据、用户评价等商品信息,误导相关公众,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品链接中的销量数据、用户评价等属于重要商业宣传信息,其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和购买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将原链接下的商品替换为品牌完全不同且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新商品,移植原链接下的巨量用户评价和高额销售数据,势必会向消费者传递不实的商品信息,从而产生误导相关公众的后果,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津高院2024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运营平台有偿提供小红书账号交易服务(即倒卖小红书账号)。法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小红书账号的相应权益。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有关小红书账号运行管理机制与合法权益的损害,使得网络实名制落空,也会误导有专业信息需求的网络用户在认证账号被倒卖的情形下接收相关内容信息,损害相关用户的信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本案系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三者综合衡量,对未经许可为“流量账号”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规范互联网数据竞争行为,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杭州中院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暨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之六: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杭州中院典型案例:涉“小红书”数据权益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行吟公司系小红书平台运营方,其通过长期经营、持续付出大量成本,促成小红书平台汇集了大量用户,积累了海量优质的笔记、评论等信息内容及点赞数、收藏数等数据。前述信息内容及数据资源整体能够为其带来竞争优势。被告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小红书用户数据并提供监测服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破坏了小红书平台的授权登录机制,亦分流了行吟公司本应获得的部分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构成部分实质性替代,也即妨害、影响了行吟公司基于该商业生态,通过数据资源获得竞争利益,违反反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判赔490万元,二审维持。
1.社交电商类平台经营主体就数据资源集合主张竞争性权益的审查要点:(1)经营主体主张的权益系数据资源集合,而非单一、少量的公开数据;(2)经营主体主观具有反爬意愿,客观对外采取了防爬措施;(3)数据资源集合来源合法,且经营主体为完成从信息到数据的形成、转化,投入收集、整理、维护、加工、运营等成本;(4)数据资源集合能够为经营主体带来潜在或现实的经济价值。
3.判断侵权主体是否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维度:(1)数据维度。被控数据与主张竞争性权益的数据集合是否存在包含或被包含关系,或者是否实质性近似;(2)手段维度。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数据集合的获取难易度、获取数据的“质”与“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数据所属行业商业惯例等判断被控数据的获取、使用是否采取了技术手段。(3)损害维度。分别从是否有损市场竞争秩序、经营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是否增进社会福祉方面进行评价。
江苏高院2024年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八: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智能语音指令相似“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某科技公司与黄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黄某在淘宝店销售“小米智能马桶”,使用“小爱小爱”语音指令,与小米公司“小爱同学”构成近似。法院认定其行为易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8万元。
本案系涉及国内知名企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及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将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机交互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有力规制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语音唤醒词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迭代中恪守诚信原则,推动以技术突破为核心的良性竞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注入法治动能。
2024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成都中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某人工智能语音指令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蒲某平、沐某科技公司在电动晾衣架中使用“xiaoaixiaoai”语音指令,与“小爱同学”构成近似。法院认定其行为易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之十三:未经许可搬运他人享有权益的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涉“某化肥网”农业产业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黑龙江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某化肥网”,每日采集全国化肥市场行情数据(包括厂商报价、产能、品牌等),经加工整合形成行情分析,通过会员付费模式向用户提供。被告上海某技术研究中心运营“某钾盐网”,自2016年起全盘搬运原告数据超五年。原告主张被告行为损害数据商业价值,扰乱竞争秩序,诉请停止侵权并索赔200万元及合理开支。
浦东法院认定:1.原告数据虽含公开价格信息,但经汇总、整合、分析后形成独创性成果,涵盖人力与资金投入,具有商业价值,受反法保护;2.被告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搬运行为未提升消费者福利,反而分流原告流量、降低客户黏性,攫取经济利益,违反反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数据投入成本、侵权时长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32.8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实施后审结并生效的首例涉农业产业大数据权益保护案。
法院认定采集于公开渠道的数据信息经权利人汇总、整合、编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当然涵盖其人力、物力及运营成本,可确认该权利人对所主张的数据信息享有经营上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未经许可搬运他人享有权益的数据产品,攫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数据流量及经营收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淘某公司与小某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淘某公司是某APP及网站的运营者,提供职场社交、求职招聘等服务。小某本公司是小某本APP及网站的运营者,提供商业人脉情报等信息分享和跟踪服务。
小某本公司爬取某APP用户数据并谎称用户归属,法院认为从小某本公司获取某APP用户数据的目的、方式及行为效果综合判断,小某本公司通过大规模抓取某APP用户数据,实质性地替代了某APP的部分功能,损害了淘某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的自由竞争利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利益和“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所产生的社会公共利益,实施了上述妨碍、破坏原告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反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500万元及合理维权支出17万余元。二审维持。
01.用户需要通过注册登录特定平台或开通会员权限才能访问的其他用户个人数据,即使该用户同意第三方平台迁移原平台其个人数据,基于用户社交关联属性,未经其他数据主体许可,也未与原平台建立正常数据迁移途径时,第三方平台获取和使用原平台其他用户数据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02.第三方平台规模性获取原平台公开展示的数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根据第三方平台对获取数据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行为效果进行考量,若第三方平台对获取的数据产品没有创造性贡献或者产生新的功效而仍以原平台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数据,且在客观上产生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聚焦互联网平台以“用户许可”为名迁移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互联网平台对其收集整合的用户数据享有竞争性利益,精准界定平台之间数据迁移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因素,即是否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以及第三方平台获取数据后续的使用目的、方式和行为效果,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推动数据治理现代化,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范例。
南京中院数据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南京某二手车公司诉南京某汽车公司、周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非法标注电子地图数据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南京某二手车公司以“大公二手车”为核心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地图APP中虚假标注“大公二手车”名称及“5A级诚信市场”信息。原告联系被告后,其未否认上述行为并索要更改费。法院认为被告在地图平台擅自使用“大公二手车”地理信息名称,易使公众误认其与原告存在关联,不当攫取交易机会,违反诚信原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本案系南京市电子地图冒领场景的不正当竞争首案,法院从不正当竞争角度对电子地图数据信息领域的商业混淆行为进行打击,认定在电子地图中违法认领、标注、修改、使用知名商铺名称和联系电话等数据信息,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
2025年4月27日,全国首个专门审理数据资源案件的专业法庭——南京数据资源法庭在中国(南京)软件谷科创城正式揭牌成立。法庭采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南京中院数据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与南京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微信平台诱导分享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腾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是腾讯微信应用软件共同运营商,被告南京考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运营“小裂变”平台供诱导分享、突破群发限制、拦截投诉及抓取用户数据等功能,干扰微信服务运行。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开发多款诱导分享工具(客户超1万),突破微信管理规则,抓取用户数据,违反反法第二条及第十二条第二款。综合考量侵权规模、主观故意及微信平台价值,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500万元。
本案系江苏首例认定“诱导分享行为”构成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不仅对于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有利于维护广大互联网用户、经营者正当获取信息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正常的数据运行,打击、规范和肃清互联网产业发展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促进互联网产业开放、安全、健康发展等各个方面具有积极的社会效应。
方图在2019年承办过类似案件,一审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刊登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100万元,该裁判文书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案号:(2019)津01民初1319号】。
厦门中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有某公司与长某公司、大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有某公司)系有色金属价格行情门户网站“上海有某网”的运营单位,每个交易日会通过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现货金属价格(以下简称SMM价格数据,包含铜铝铅锌等数十个品目、1249个现货的金属价格点),该价格数据系由上海有某公司向市场调研采集并通过自有AI算法得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发布与原告AI算法生成的有色金属价格数据高度近似的行情,连个别数据错误也相同,法院推定其未经许可使用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元。二审维持。
本案系厦门法院审理的首例涉AI合成数据合集产品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要旨在于,数据加工主体对于其通过AI生成的衍生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权益,他人若要加以利用开展创新竞争的,应当符合合法、适度、有效益原则,未经他人许可规模化使用他人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弊大于利的,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